“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本是理想中的情感分手状态,但有人却“相恋时不分你我,分手后敲诈勒索”。2024年12月9日,保康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5年1月15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与李某在武汉务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李某提出分手,张某采取上门骚扰、损坏物品等方式强迫李某与其同居,李某无法忍受,遂返回保康县老家生活。2024年6月,张某赶到保康,通过当面、信件恐吓,不断骚扰李某,并且以李某家人安全相威胁,前往李某住处,要求其支付24万元作为分手的条件。李某不堪其扰,被迫同意。在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1.6万余元的过程中,张某却未停止对她的骚扰,李某不堪忍受精神与财产的双重加害,于2024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继续纠缠对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同时以言语威胁他人支付所谓‘情感损失费’,实质是借恋爱之名行敛财之实,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情感纠纷范畴,涉嫌敲诈勒索罪。”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证据深挖犯罪本质,抽丝剥茧锁定犯罪事实,围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结合在案书证与张某、刘某的言辞证据,纵向梳理双方交往时间、横向比对转账记录与威胁内容的时间关联性、审查被害人出于胁迫心理支付钱款的实质因果关系,推翻张某辩称“索要感情补偿”的借口。
“爱情不在,纠缠不应该成为敛财的工具,更不能成为威胁他人的武器。你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检察官在提审时,严肃地对张某说道,“你知道敲诈勒索罪的基准刑是多少吗?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了让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实质化解双方矛盾,检察官从情理、法理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开展法治教育,逐项讲解法律后果,并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张某真诚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李某1.6万余元。
“本案突破‘感情补偿’的表象,揭示情感勒索犯罪特征,通过实质审查与释法说理,既精准打击以情感为幌子的犯罪行为,又化解了社会矛盾,彰显‘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担当。”承办检察官同时也警示公众:“情感关系的结束应以理性、尊重为前提,任何以情感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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