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判决。
自今年7月,保康县政府发布《关于南河流域、沮河流域、蛮河流域保康段和清溪河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以来,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参与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和破坏水生物资源行为,确保把上级关于在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相关要求落地生效。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中午,将禁用渔具“地笼网”放置于禁渔区马桥镇中坪村南河流域河道内捕鱼。8月6日5时许,王某某收网时被匿名举报,在其驾车返回至中坪葛粉厂门口时被马桥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地笼网1副,非法捕捞水产品鱼、虾、蟹2.35公斤。
10月9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保康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同时在办案中对嫌疑人做好法治宣讲,王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根据王某某案件的具体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
保康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德全表示:“我们办理类似案件时,除了刑事检察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震慑外,还将联合第二检察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协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被损坏的渔业水产资源。围绕上级关于汉江禁捕退捕工作的总体部署,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保康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渔专项行动进行持续监督,为保护母亲河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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