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酒驾、醉驾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新标准,切实增强纪法意识,严守党纪国法,坚决不做“危险驾驶人”。
当前,“圈子文化”“酒文化”依然盛行。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餐要喝酒;郁郁寡欢者,心情苦闷要喝酒;春风得意者,抒发豪情壮志要喝酒。酒虽好喝,但不能贪杯。危险驾驶人,要算好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要算好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要算好健康账,不要心力交瘁。
今年8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有的违反党纪国法乃至交通肇事逃逸;有的退休后放松要求,将党纪国法抛之脑后;有的酒驾背后隐藏着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有的自我要求不严,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这几起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酒驾醉驾破纪破法,严重侵蚀党的组织肌体、抹黑党的执政形象、伤害党的群众公信力,亟须引起高度警醒重视。
对待“危险驾驶人”,纪检监察机关需重拳出击、联合发力。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警示教育,注重日常监管,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入脑入心。通过下发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现场宣布处分决定等形式,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
将党员干部家属纳入教育培训对象,用“耳边风”引导形成良好家风。要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的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等问题,对违反党纪国法严肃查处,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党的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严重破坏党员形象,与党的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背道而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汲取教训,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持续提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不做“危险驾驶人”。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黎莉(武汉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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